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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言新供热条例应禁止追欠对房不对人-【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8:44:57 阅读: 来源:光端机厂家

市民建言:新供热条例应禁止追欠对房不对人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这是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的一项。然而,原房主拖欠热费,却让新房主承担?用户正常交费数年后,账面上又突然出现陈欠,还以此收取滞纳金,这笔钱收的是否透明?11月24日,本报开辟《城市供热条例意见建议征集》专栏,为广大市民提供参政议政,反映民声民意的平台。当天,几位市民致电本报,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意见与建议。

“对房不对人” 新条例应明确禁止

《意见稿》摘要: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市民建议:建设单位承担新房交付前热费,原房主拖欠的热费,供热单位也不应向新房主追缴。

据家住新阳绿洲康城的王先生讲,《意见稿》中,关于新房如何收取供热费的规定,维护了用户的合法权益。他希望以此为基础,对条例进一步完善。比如说,原房主拖欠热费,供热单位却把热费划到了新房主的账上,还以此为由拒绝为新房主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限热、停热。

王先生告诉记者,从本质上讲,“原房主欠费,供热单位向新房主索要拖欠热费”与“新房交付后,供热单位向业主收拖欠热费”同属“对房不对人”的行为。《意见稿》既然对新建房屋交付前的欠费,规定了由建设单位交纳。那么,《意见稿》也应要求,原房主拖欠了热费,供热单位应该向原房主追讨。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新的条例时,对此建议慎重考虑。

供热单位追欠 应明确诉讼期限

《意见稿》摘要: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民建议:供热单位主张陈欠热费,应该遵循民事诉讼有效期限为两年的时效规定。

据市民李先生介绍,大约在1998年,他搬进一套住宅,每年都正常缴纳热费,热费由自己全额承担。今年供暖开始后,他到供热单位交费时,对方却说电脑显示,他家在2000年拖欠热费,而产生的滞纳金竟超出了本金。“用户交完供热费,有谁会留下十年前的票据?”李先生说,仅凭供热单位的电脑记录,怎么可以就认为他欠费了。

李先生表示,他曾就此事向法律人士咨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意见稿》上,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位思考一下,能否从对用户权益负责的角度出发,对这条规定予以完善:供热单位如果两年内未主张权利,即应视为已放弃“欠费”。此外,对于供热单位收取滞纳金,也应不超过欠费的本金。

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本报刊发后,将按规定程序汇集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民朋友如果想要查阅《意见稿》全文,可以登录黑龙江省法制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hljf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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