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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TV标准制定合作为上

发布时间:2020-02-12 19:43:59 阅读: 来源:光端机厂家

最近一年多来IPTV一直是中国电信运营商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IPTV的实施不仅存在政策、资金等壁垒,还牵扯到方方面的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因此IPTV的发展进程不是太快。广电领域前一段时间放在数字电视网络的推广与普及上,投入了不少,而IPTV由于与数字电视网络功能有部分重合可能会给数字电视网络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广电领域对IPTV不是很积极也是情理之中。可最近一段时间,中国电信的IPTV试点工作却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近日中国电信在上海进行的相关测试刚刚结束不久,就有中国电信上海研究院多名专家公开撰文宣称H.264是未来IPTV的发展方向。中国电信的这一做法,颇耐人寻味。

对于IPTV的发展,笔者曾写过一篇文章《IPTV:雾中之花》,观点也很明确:IPTV是将来电视节目传输大方向是确定无疑的,但需要时间,目前的时机不成熟,有很多问题还悬而未决。但电信运营商为什么在这个时刻对IPTV这么热心呢?

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产业链的角度来分析。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有相当多厂商都想进入IPTV领域并为此投入不少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如UT斯达康、盛大等,但由于牵涉到电信运营商和广电网络两个阵营的利益,再加上IPTV产业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因而IPTV产业链在目前实际上并不存在,我们在此讨论的只是理论上将来IPTV成事时的产业链。

简单说来,IPTV的产业链由如下几个组成:内容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系统设备提供商、终端设备提供商,从目前的政策角度来看中国电信只能属于网络运营商这一环节,至此就不难理解中国电信对IPTV如此之热衷的原因:中国电信目前的业务只有固话与互联网接入两大块,这两块的业务增长趋缓,必须立即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再加上近几年网络的不断扩容,其互联网网络资源也有部分闲置,中国电信要寻找不但要能充分利用这部分闲置的资源,而且还能快速地带来较大的收益杀手级应用,因此盯上IPTV就很自然了,其心情之急切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前期在光纤网上的投入确实太多。

客观地说,IPTV是一个大工程,撇开政策方面的原因,单从经济的角度考虑,中国电信一家也撑不下来,必须与广电部门合作才行,但目前广电领域正忙着数学电视网络的事对此不是很热,因此中国电信这种做法笔者认为有逼促广电的意思。

这种猜测不是没有道理,理由如下:一是在机顶盒方面的动作,如国家广电总局决定通过向居民免费发放机顶盒的方式,来推进中国数字电视,但据悉中国电信正“积极”制订机顶盒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接口标准;二是标准的一呼百应作用。

日前一篇文章中明确指出“一位IPTV系统厂商人士称,假如各地试点成功,IPTV系统厂商们都跟着中国电信走,那么未来电信运营商将在技术上占主导地位”、“另据了解,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已联手电信研究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IP与多媒体通信技术工作委员会一起制定IPTV标准,这其中根本没有广电系统参与”。

但是笔者对此感到担忧的是:如果广电就是不跟的话,电信这样做风险就太大了,因为IPTV产业链上还有重要的一环“内容提供商”,这一环如果没有着落,电信的所有努力将付之东流,这是笔者最不愿看到的局面。

客观地说广电的先天优势在于节目内容的制作、播出以及节目的信号传输上占有绝对的主动权,电信的优势则在于覆盖面广、组织完整、有长期积累的大型网络设计运营和管理经验,也就是说IPTV产业链而言,电信运营商只是IP网络的拥有者,缺乏内容源及内容运营经验,因此电信运营商必须与内容提供商广电系统合作才是上策。另外笔者还担心中国电信明确宣布H.264是IPTV的发展方向,目前还存在着一定的技术风险。

据笔者的了解,H.264之所以引起人们的兴趣当然有期技术上与MPEG-4相比存在的优势,但更多地是由于其在专利许可制度上的灵活性。前两年,MPEG-4的许可体系在国外引起了几大行业特别是信息配送行业的强烈反对,以前数据压缩技术的专利费,只对使用这些技术的终端收取。

2002年1月MPEG LA公司提出的MPEG-4许可条件中,内容配送公司也要交付费用,即卫星广播、有线电视网、互联网等配送内容的行业也要交钱招致很强烈的反对。相对MPEG-4来说,H.264把其应用分为三个层面:主要用于电视会议通信等用途的基线层面、面向高画质用途和录像的主层面、面向内容配送等用途的扩展层面,各层面的清晰度和编码速度取值不同。H.264的许可制度有两点吸引人处:一是正在研讨部分格式将无偿使用,H.264的基线层面全员免费,可无偿使用;二是其许可体系要比MPEG-4单纯,另有早期低价格许可和内容配送不按量收费的制度。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H.264这一点也存在着疑点:一是H.264基线层面的免费许可实行起来是否会有问题,因为专利持有者的想法可能不同,因各自持有的专利有多有少,技术难度也不同,对实际有差别的企业无差别地对待是否行得通,调查持有基线层面的有关专利时也有不愿意无偿提供持有专利的企业;二是H.264的基本压缩技术与MPEG-2和MPEG-4没有太大的变化,故基本技术中专利重复的可能性很高,这一点如何处理;三是已经有两家公司声称对H.264具有许可管理权,专利在还未应用前就有两家竞争,这是前所未有的,今后如何发展很难预料。

因此对IPTV的发展,笔者的态度仍然不变:一是不要急,慢慢来,不要急着成为实验品;二是电信与广电两家要合作。(笔者注:在写这篇文章的过程中,终生从事电视事业的忘年交朋友储与李对此帮助不少,也是他们引起我对数字内容传播领域带来的关注,并提供我在视频领域实践的机会,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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